為加強和規范新聞發布會工作,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《檢察機關新聞發布制度》和深化檢務公開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要求,結合本院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一條 新聞發布會由政治處統一組織實施,各部門不得自行安排。
第二條 實行定期新聞發布和即時性新聞發布相結合。新聞發布會根據實際情況召開,遇重要工作部署、重大突發性事件等特殊情況,可即時舉行。
第三條 新聞發言人由熟悉發布信息的主管領導擔任。新聞發言人辦公室設在政治處宣傳教育科。新聞發布會以通報情況、回答記者提問、就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關心的檢察工作進行解釋說明等為主。
新聞發言人代表縣人民檢察院在新聞發布會上發布檢察新聞,必要時也可邀請有關方面負責人發布新聞。新聞發言人應當著檢察制服,使用普通話,接受記者采訪、回答提問用語規范,發表經審核的評論意見。對于不能立即答復的,不能擅自答復,應告知核實后答復。
第四條 新聞發布會主要內容:
1.檢察機關重大方針、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;
2.檢察機關頒布的重要司法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;
3.重要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實施情況;
4.查辦的重大犯罪案件有關情況;
5.重要階段性工作成果和典型工作經驗;
6.重要改革舉措和創新工作機制;
7.隊伍建設成效、先進典型事跡;
8.重大突發性事件;
9.重大活動;
10.對有關報道和輿情的回應;
11.其他有必要向社會和公眾發布的事項。
第五條 新聞發布主題由各部門或分管領導提出,檢察長審定后,按照規定向縣委宣傳部申請備案。新聞發布會方案、新聞發布口徑由新聞發言人辦公室擬定,報分管領導和檢察長決定。
第六條 新聞發布會向媒體提供的新聞通稿和相關材料,按照職能分工,由新聞發言人辦公室協助相關部門擬稿,分管領導審核后報檢察長審定。審定稿于發布會舉行前2日向新聞發言人辦公室提供。
第七條 新聞發言人辦公室負責新聞發布會組織工作,確定參加新聞發布會媒體名單,聯絡記者,發送相關材料,協調、安排采訪事宜,并負責收集、整理新聞報道情況和社會輿論反映。門戶網站、檢察微博應保持同步宣傳報道。
第八條 新聞發布內容應當嚴格遵守檢察機關保密規定,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新聞真實性。重大敏感問題或涉及其他政府機關、部門內容的新聞發布,應按照有關規定,請示上級宣傳主管部門審核同意。
第九條 未經批準,部門和個人擅自接受采訪、發布與檢察工作相關的信息,造成不良影響的,追究該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。
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平陸縣人民檢察院
2018年3月